梅州市广告牌安全检测报告广告牌鉴定机构

更新:2025-01-25 07:10 编号:7872908 发布IP:120.229.72.139 浏览: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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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梅州市广告牌安全检测报告广告牌鉴定机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梅州市广告牌安全检测报告哪里办理新闻中心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第三条(定义)

(二)使用暴力、等手段的;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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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814597024.jpg三、梅州市广告牌安全检测报告哪里办理新闻中心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第五条(设置要求)

有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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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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